纪委的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吗-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09-19 刑事辩护

纪委的谈话笔录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观点分歧

  1. 法律依据:

    •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款为谈话笔录作为刑事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观点分歧:

    • 第一种观点认为,初步核实阶段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讯问的调查措施,因此不可能形成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谈话笔录因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 第二种观点(也是我们同意的观点)认为,监察机关依法形成的谈话笔录具有合法性,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举的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种类属列举未尽,谈话笔录与讯问笔录均为采取有权调查措施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只是因在不同调查阶段形成而称谓不同,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二、谈话笔录作为刑事证据的合理性

  1. 避免资源浪费:

    • 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避免资源浪费、重复劳动、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谈话笔录与讯问笔录均由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法形成,没有再次履行取证手续的必要。
  2. 证据资格的一致性:

    •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12种调查措施所形成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应当是一致的。谈话笔录与讯问笔录均为采取有权调查措施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只是称谓不同。
  3. 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与标准:

    • 判断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诉讼的资格,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与标准,而不是证据所形成的阶段。谈话笔录事实上成为认定立案事实的证据,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
  4. 初核与初查的本质区别:

    • 监察机关的初核与检察机关的初查有着本质区别。初核权是基本法《监察法》所赋予的,而《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检察机关初查权。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除询问、查询等措施外,还能采取限制出境、技术调查等限制被查对象人身的措施,通过技术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也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

三、谈话笔录作为刑事证据的实践应用

  1. 谈话笔录的合法性:

    • 进入刑事诉讼的谈话笔录,只能由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的谈话笔录不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这确保了谈话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谈话笔录的证据价值: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机关立案前制作的投案笔录、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等均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种类,作为指控犯罪、认定自首等的证据。同理,谈话笔录也应属于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具有相应的证据价值。

四、注意事项

  • 虽然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必须确保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与标准。
  • 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谈话笔录与讯问笔录的形成阶段和称谓,但不应因此否定谈话笔录的证据资格。

总结来看,纪委的谈话笔录在符合《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且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过程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与标准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的。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