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合同纠纷

工程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未超过行使期限的情况下,确实属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1. 民法典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属性:

    •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本质上都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工程质量或合同履行。它们作为工程价款的预留款,在性质上应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特别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符合约定,因此更应被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可

  1. 案例支撑:

    • 多个司法案例均确认,保修金或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并支持承包人对这部分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2018)云01民初3209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等案件,均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认可。
  2. 主流观点:

    •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和法律实践均倾向于认为,工程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体现了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工程价款支付制度的完善。

三、行使条件与期限限制

  1. 行使条件:

    • 承包人要行使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工程质量合格且已达到约定的支付节点等。这些条件确保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期限限制:

    •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具体期限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需参照当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或相关解释),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四、不同观点与讨论

  • 支持观点:认为工程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支持。
  • 反对观点:有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类似,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合同履行所约定的担保措施和制裁措施,不应被纳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中。然而,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支持,因为工程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本质上仍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和法定期限,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质量验收报告等,以备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