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以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提供时,需要详细且明确地撰写相关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清晰界定。以下是一个基于您提供参考信息,并经过适当调整以更贴合质保金见索即付保函场景的示例条款:
质保金见索即付保函条款
鉴于[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已就[项目名称/合同标的]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为确保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履行质保义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见索即付保函作为质保金的担保形式。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见索即付保函条款如下:
一、保函开具与担保范围
乙方同意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具本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基础合同项下质保义务的担保。
担保机构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且该通知声明乙方违反基础合同项下质保义务时,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担保机构在本保函项下承担的付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该金额作为质保金的最高限额。
二、书面索赔文件要求
甲方在提交书面索赔文件时,应确保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本保函原件;
书面索赔通知,其中应载明:
三、保函有效期与付款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含当日,若当日为休息日,则为休息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担保机构在收到符合本保函要求的书面索赔文件后,应在[具体工作日数,如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并按照本保函的条款承担付款责任,将索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保函的独立性与失效条件
担保机构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及乙方与担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函之目的,前述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法律)。
因本保函引起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担保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保函不可转让,担保机构对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保函失效后,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均不对任何在本保函失效后递交至其的索赔承担责任。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如合同双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保函金额、有效期、担保机构信息等,以确保条款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在正式签署前,建议由法律专业人士对条款进行审查,以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