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报告中的案情有误如何救济-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行政纠纷

若发现司法鉴定报告中的案情描述存在错误,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或鉴定过程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需明确指出案情描述中的具体错误(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原始记录等)。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确认存在错误,应出具补充鉴定或更正说明。

  2. 申请重新鉴定
    若鉴定机构未更正错误,或当事人对更正结果仍存疑,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办案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鉴定报告的错误点及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并附上初步证据。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3. 通过诉讼程序质疑鉴定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重点围绕案情描述错误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展开(如错误描述导致鉴定方法适用不当、结论依据不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法院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或申请排除存在重大错误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

  4.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故意歪曲案情、违反鉴定程序等违规行为,可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时需提交投诉书、身份证明、鉴定报告复印件及错误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等处罚。

实务建议:

  • 发现错误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对鉴定报告拍照、复印,保存与鉴定机构沟通的记录);
  • 书面异议需明确要求鉴定机构“更正错误并出具书面说明”,避免仅提出质疑而无具体请求;
  • 重新鉴定申请需强调原鉴定“存在影响结论真实性的重大错误”,而非单纯主观不认可;
  • 投诉时注意区分“技术性失误”与“违规行为”,前者可通过补充鉴定解决,后者才需启动投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