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并非统一为5日,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分:
一、审查期限:5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例外情形:若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如未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决定),则后续处理期限另行计算。
二、转送期限:7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在7日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决定期限:60日(可延长30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若案件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最多30日,但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计算公式:
四、特殊情形:15日起诉期限
若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逾期未答复,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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