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法律怎么规定-张丽珍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婚姻家庭

关于领养(收养)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旨在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领养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收养登记的基本原则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收养过程中,应优先考虑被收养人的利益和福祉。

二、收养登记的机关与地点

  1. 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登记地点: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1. 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 提交材料:
    • 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子女情况声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 送养人: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如适用)、弃婴或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四、收养登记的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六、法律责任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综上所述,领养(收养)法律严格规定了收养登记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法律责任,旨在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被收养人的权益。如果您有具体的领养需求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