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具有强令他人作业职权的相关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却仍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详细阐述这一罪名:
案例一:贾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案情简介: 贾某系A县J公司(国有企业)工程部部长,并担任该公司安全员。在承接A县某酒店5楼燃气改装施工所需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时,贾某在现场负责。期间,有人提醒贾某该项目存在风险,但贾某仍驾车搭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到该酒店安装施工用吊篮。在施工现场,贾某未检查安全生产周边环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工人提醒斜拉吊篮可能存在风险后,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要求四名临时工斜拉吊篮,致使吊篮将五楼楼顶支架拉垮,支架配重石块掉落,将站在酒店门口的被害人周某砸伤,后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法律分析: 贾某作为公司安全员,无视法律规定与规章制度,先是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从事具有风险的特种作业,然后在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4名临时工实施危险作业,最终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贾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经A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二:张某甲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
案情简介: 张某甲系某建工公司聘任的班组长,负责高速桥梁维修工作。为赶工期,张某甲违反施工要求,多次安排施工人员横穿高速公路进行维修作业。某日早上,张某甲再次违反施工要求,安排施工人员横穿高速公路进行维修作业,施工人员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张某乙等四名施工人员先后下车,搬运施工设备横穿高速公路准备进行维修作业时,张某乙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后方行驶的轿车撞击,致张某乙当场死亡。
法律分析: 张某甲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甲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律背景与建议
法律背景: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同时,行为人对于既违章又冒险的行为本身是明知的。
法律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