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一从重处罚案例-卢伟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刑事辩护

择一从重处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受贿与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

案情简介: 黄某,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中共党员。在主办蔡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的过程中,黄某接受蔡某亲属的请托,多次收受蔡某亲属送予的好处费共计35万元。后在该案取证的过程中,黄某不进行全面客观的取证,并采用引诱、主观臆造等形式制作笔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定蔡某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未对蔡某批准逮捕,并最终导致该案件被撤销。

法律分析: 黄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并非一律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且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黄某的行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择一重罪处罚的理由:

  • 牵连关系:黄某的受贿行为和徇私枉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受贿是目的,徇私枉法是手段。
  • 社会危害性:虽然两种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在此类特定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特别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对此类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案例二:受贿与徇私舞弊减刑数罪并罚(对比说明择一从重的情况)

案情简介: 王某,某监狱监狱长,中共党员。在管理、呈报服刑犯减刑材料的过程中,王某收受多名服刑人员家属送予的好处费共计68万元,后采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编造犯罪改造情况等手段,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或多减刑。

法律分析: 与案例一不同,王某的行为虽然也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受贿犯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且两者之间不存在像案例一中那样的特别规定。

对比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

  • 社会危害性:与案例一相比,王某的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都更大,且没有特别规定允许择一重罪处罚。
  • 法律规定:根据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择一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与注意事项

适用条件:

  •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 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手段或目的。
  • 存在特别规定允许择一重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注意事项:

  • 并非所有牵连犯都择一重罪处罚,需要具体分析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规定。
  •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数罪并罚。
  • 司法实践中,对于择一从重处罚的适用需要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滥用。

总结与建议: 择一从重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原则,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适用择一从重处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得到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