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中介绍人数指的是卖淫女还是嫖客人数-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中的“介绍人数”,指的是被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次,既包括卖淫女,也包括嫖客,但核心在于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实际发生次数,而非单纯统计卖淫女或嫖客的数量。以下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立法目的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解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介绍卖淫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介绍”明确指向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双方达成卖淫嫖娼的意向。法律并未限定“介绍人数”仅指卖淫女或嫖客中的一方,而是强调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实际发生。例如,若行为人介绍一名卖淫女与两名嫖客交易,或介绍两名卖淫女与一名嫖客交易,均构成两次介绍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二、司法实践案例

  1. 范某某介绍卖淫案:范某某仅介绍一名失足妇女与两名嫖客交易,但检察院认为其未达刑事追诉标准(需二人次以上),故不构成犯罪。此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以“人次”而非“人数”作为追诉标准,即每次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均计为一次。

  2. 周某介绍卖淫案:周某在其经营的KTV内,先介绍易某乙与易某甲卖淫嫖娼,后又介绍谢某、吴某、易某乙到宾馆与徐某卖淫嫖娼。法院认为周某介绍二人次以上进行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此案例进一步印证,“介绍人数”的核心在于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次数,而非单纯统计卖淫女或嫖客的数量。

三、立法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介绍卖淫罪旨在打击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介绍多个卖淫女或为同一卖淫女介绍多个嫖客,均可能导致卖淫嫖娼活动的规模化,对社会风气的破坏更为严重。因此,法律以“人次”作为追诉标准,更能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四、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避免任何形式的介绍行为:无论介绍卖淫女还是嫖客,只要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2. 注意“人次”的计算:每次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均计为一次,达到二人次以上即可能被追诉。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涉及相关案件,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风险及辩护策略。

总结:介绍卖淫罪中的“介绍人数”以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实际发生次数为准,既包括卖淫女,也包括嫖客。司法实践中以“人次”作为追诉标准,更能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避免任何形式的介绍行为,以免触犯法律。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