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十三类最常见、最典型的违反保密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具体包括: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非法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如窃取、骗取、抢夺、购买涉密载体。
- 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
- 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
-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
- 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
- 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 擅自卸载、修改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 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 用于涵盖除了前12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违反保密法规定的行为,以保持法律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法律后果:
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将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均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建议:
作为公民,我们既是国家秘密的守护者,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唯有增强保密意识、规范日常行为,才能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如果您发现任何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或保密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国家保密部门举报电话12336进行举报。
如有任何关于保密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