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或者介绍一人同时存在容留行为的,即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与介绍卖淫行为直接相关的是第二项,即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引诱行为,前两者行为的构罪行为标准是一致的,刑罚评价相同。因此,两种行为之间可以累积,即容留两人、介绍两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绍一人的行为危险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罪标准,可以定罪处罚。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果介绍卖淫的人数未达到两人,且不存在其他构罪情形(如容留行为、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则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构成犯罪,介绍卖淫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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