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既不会裁定撤诉,也不会裁决撤诉。撤诉是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主动撤回申请的行为,而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撤诉的概念与时机
撤诉,顾名思义,就是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主动撤回其仲裁申请的行为。这一行为通常发生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因为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就意味着仲裁程序已经结束,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工作已经完成,此时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了。
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仲裁裁决是不能被随意撤销或更改的。
三、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
虽然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这一行为并非撤诉,而是对仲裁裁决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四、具体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五、建议与提醒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仲裁委在撤诉和裁决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