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清退封存怎么处理-李聪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刑事辩护

关于犯罪人员清退封存的处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背景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也强调了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为了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不当导致的信息泄露问题,以及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封存内容与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应封尽封”,具体包括: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
  2. 判决后的相关记录: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封存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
  3.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特殊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4. 其他相关记录:包括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
  5. 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6. 历史案件的处理: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如果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三、封存措施与程序

  1. 加密处理与保管制度: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并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2. 电子数据同步封存: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
  3. 禁止信息泄露: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4. 告知义务与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查询程序与限制

  1. 查询主体限制: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
  2. 严格查询程序: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需要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
  3. 出具证明形式: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责任追究与监督

  1. 法律责任:对于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 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具有检察监督权,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六、部门联动与落实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实。这包括持续加强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等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处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