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哪一条规定不可以赤脚-王晶律师|法行宝
2025-04-06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于4厘米的高跟鞋或者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 法规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九)驾驶机动车时穿拖鞋、穿跟高于4厘米的高跟鞋或者赤脚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 法规解读

  • 该条例明确列举了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的行为,其中就包括“赤脚”驾驶,这是因为赤脚驾驶可能会妨碍安全驾驶,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驾驶员因赤脚驾驶,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踩下刹车,导致车辆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可能面临交警的处罚。

我建议: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不要赤脚驾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