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刑事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三大类,具体如下:

1. 金融惩戒

  • 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 停止支付账户业务: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但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 暂停新开立账户: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的要求。

2. 电信网络惩戒

  • 限制通信功能: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 限制互联网账号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 禁止新开立通信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 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3. 信用惩戒

  •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 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惩戒期限与分级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及信用惩戒中的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

惩戒对象与认定

  • 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相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通信业务、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认定程序: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及时掌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审判的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出具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

申诉与解除

  • 申诉权利: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 解除程序: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

总结:该办法通过金融、电信网络、信用三方面的惩戒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旨在打击治理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或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