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史的人都必须要有监护人吗”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医学鉴定以及实际生活需求等多个角度来综合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并非所有有精神病史的人都必须指定监护人。法律上对于监护人的指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人虽然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但经过治疗后已经康复,或者其精神疾病并未严重到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就不需要被指定监护人。然而,如果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可能需要被指定监护人。
其次,从医学鉴定角度来看,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判断是否需要监护人的重要依据。例如,在九江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的精神残疾鉴定中,就明确要求被鉴定人需要患有精神疾病且接受治疗满一年以上不能治愈,才可能被认定为精神残疾,进而可能涉及到监护人的指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精神残疾患者都必须有监护人,而是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
最后,从实际生活需求来看,即使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指定监护人,但出于对患者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考虑,如果患者的精神疾病可能导致其无法独立生活或处理日常事务,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那么其家属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考虑为其指定监护人,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管理。
总结来说,有精神病史的人并不一定都需要监护人。是否需要监护人,主要取决于其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如果患者的精神疾病并未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已经康复,那么他就不需要被指定监护人。反之,如果患者的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出于实际生活需求的考虑,那么可能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