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并非从受伤之日计算,而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是定残之日,而非受伤之日。
案例分析
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主张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而被告保险公司则主张从定残之日起算。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合理性分析
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的。这一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