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诽谤罪案例:
一. 案情概述
被告人吴某某为吸引粉丝、增加流量,于2021年11月19日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后,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虚假事实。该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的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 法律分析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在本案中,吴某某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沈某某的名誉权。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吴某某编造并发布了关于沈某某的虚假贴文,且该贴文在网络上被大量传播,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件。
-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诽谤罪的主体要件。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吴某某明知自己发布的贴文是虚构的,却仍然发布并希望引发网络关注,符合诽谤罪的主观要件。
情节严重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本案中,吴某某发布的诽谤信息被浏览次数达到4.7亿余次,远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 案例启示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诽谤案件日益增多。本案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 依法维权的重要性:面对网络诽谤,受害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我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保持理性思考,不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