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监管下金融机构自身对产品有穿透监管的法定义务吗-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经济纠纷

在穿透监管的框架下,金融机构自身对产品并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穿透监管义务,但需履行与其管理职责相关的穿透审查和管理义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穿透监管的定义与范围

穿透监管,是指在资管类金融产品(如信托、私募基金等)中,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应仅限于产品层级,还应进一步审查资金走向及其他管理义务的履行。这一原则在《资管新规》中有明确条款,要求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然而,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监管机构,而非金融机构自身。

二、金融机构的穿透审查与管理义务

尽管金融机构自身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穿透监管义务,但它们在管理资管产品时,需履行与其管理职责相关的穿透审查和管理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尽职调查义务:

    •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管产品时,有义务对最终底层投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了解投资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等实体权利。
    • 如果管理人称不知晓产品最终底层,则可能被视为未尽管理人义务。
  2. 资金使用监管义务:

    • 对于非标融资产品,管理人在将资金支付至融资人账户之后,仍应对融资人账户的资金使用进一步进行监管,如采取账户预留印鉴审核、派员现场监督等方式。
    • 管理人需审查交易的合同、发票、收发货记录等文件,并确认真实性,以确保产品的资金完成了合法合理的交易。
  3. 信息披露义务:

    • 金融机构在产品运行期间,有义务对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 如果对底层情况不了解,则无法进行有效披露,或者仅能凭借下层管理人的数据进行无审查转发,这将导致管理人失去其最基本的管理职能。

三、穿透监管的审查边界

穿透式监管并非无界限地“一查到底”。例如,在非标产品中,产品管理人所监督的资金走向限于与融资人共管账户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管理人不再控制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的账户,也就不具备进一步监管的条件,同样也就不能再被赋予继续监管的义务。因此,金融机构的穿透审查和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职责范畴之内,以确定资金最终实际用途为限。

四、法律建议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穿透审查和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穿透监管原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2.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 金融机构应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了解穿透监管的最新要求和动态。
    • 及时调整自身的管理策略和操作流程,以符合监管要求。
  3.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 在面对复杂的穿透监管问题时,金融机构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