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服务所不能同时给两方代理。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二. 分析说明
综上所述,一个法律服务所不能同时给两方代理,因为这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且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职业道德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