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中的“销售”包括购买行为,但“生产”不包括购买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生产”行为的认定
二. “销售”行为的认定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这里明确提到了“为出售而购买”的行为,说明在购买行为是为了销售的情况下,购买行为被包含在“销售”的范畴内。
生活实例:假设某人为了销售假药而大量购买假药原料,这种行为在刑法上会被认定为“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即“为出售而购买”。但如果他只是购买假药供自己使用,并没有销售的行为,那么这种购买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生产”或“销售”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的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中,“销售”包括购买行为(特指为出售而购买),但“生产”并不包括购买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