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释罪犯罪的具体细节是什么-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假释罪,通常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假释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的行为,这实际上涉及的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中的一个具体情形。以下是对该罪犯罪具体细节的详细分析:

一、犯罪构成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仍出于徇私情、私利的目的,故意为其办理假释。
  3.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的行为。这通常包括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假释等行为。
    • 具体来说,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明知罪犯在刑罚期间严重违反监规、毫无悔改表现,或者其原犯罪行为系严重犯罪(如持枪暴力犯罪并致人死亡),不符合假释条件,但仍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同意对罪犯提请假释。
  4.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法律、法令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具体行为表现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 司法工作人员可能通过伪造罪犯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材料,或者伪造病历诊断证明等,为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创造假释的条件。
  • 违法报请、裁定假释:

    • 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报请或者裁定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这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报请内容虚假的有关假释的材料,以及有权决定假释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作出假释裁定。

三、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际案例:

    • 如某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邹某武,利用管理监狱罪犯食堂的职务之便,为罪犯刘某创造条件获得行政奖励,并明知刘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仍故意隐瞒事实,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致使其被裁定假释。邹某武因此被判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防范与监管

  • 完善制度:

    • 要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办案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关、评议审查关、公示关以及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防范“花钱买刑”“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 加强监管:

    •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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