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经济纠纷

证券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主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但在新司法解释下,对董监高的过错认定更为细化,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归责原则概述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基础。传统上,我国司法实践对证券虚假陈述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责任主体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在“旧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未明确董监高“无过错”的具体情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行政处罚的董监高关于民事责任免责抗辩的主张极难得到法院支持。

二、新司法解释下的归责原则变化

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证券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来说:

  1. 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 “新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将过错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这改变了过去笼统规定“过错推定”的做法,使得过错认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2. 董监高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事由:

    • “新司法解释”第14条至第16条对董监高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法院在审查认定董监高是否存在过错时,会考虑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
    • 同时,“新司法解释”也列明了不能构成充分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形,如董监高仅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3. 独立董事的特殊免责抗辩事由:

    • 针对独立董事,“新司法解释”第16条专门规定了其免责和减责抗辩事由。独立董事只要能够证明已按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或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等,即可免责。

三、归责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实际案件中,归责原则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例如,在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尽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掩盖关联交易的行为,但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仍应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建议与启示

  1. 加强内部治理:

    • 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提高董监高的责任意识:

    • 董监高应增强责任意识,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3. 充分利用免责事由: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董监高应充分利用免责事由进行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关注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

    • 独立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享有特殊的免责抗辩事由,应充分利用这一地位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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