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若买到的食品两天后过期,可依据不同情况主张相应赔偿,包括要求退货退款、主张一定金额赔偿,若造成人身损害还可要求赔偿损失。以下是详细分析:
- 要求退货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买到临近过期的食品,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一般认为临近过期食品可能影响正常食用体验和价值),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例如在超市购买了一包还有两天过期的饼干,发现后完全可以要求超市退掉这包饼干并拿回相应货款。
- 主张一定金额赔偿: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食品临近过期事实的情况,可能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商家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食品临近过期,消费者以正常价格购买后发现,就可以主张三倍价款赔偿,若三倍价款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不过要是商家已经明确标注了食品保质期,消费者购买时也知晓,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欺诈,难以主张此项赔偿。
- 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为食用了该临近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生病等人身损害情况,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例如吃了还有两天过期的酸奶后拉肚子,去医院看病花了医疗费、还耽误了工作,就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这些损失。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购买食品的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等,以及证明食品临近过期和造成损害的证据,如食品包装、就医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