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几种类型如干股-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9-04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涉及干股的类型,主要归属于收受干股型受贿,但除此之外,受贿罪还有其他几种重要类型。下面我将从这几个类型入手,为您详细解析:

  1. 收受干股型受贿:

    • 定义: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
    • 数额计算:
      •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 借用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 认定因素:包括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款项的去向或物品是否实际使用、双方平时关系及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能力和条件、未归还原因等。
  3. 交易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 关键点:把握“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应以普通公众的认识来判断,考虑相差的数额和比例数,并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衡量。
  4. 合作投资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若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管理、经营,而以合作名义获取“利润”的,也以受贿论处。
    • 例外情况:若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即便是该出资最初由请托人垫付,但事后归还了请托人的垫资,且参与了管理、经营,则不能以受贿论处。
  5. 委托理财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 数额计算: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6. 赌博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 认定因素:包括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结果是否被控制或设计,以及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7. 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以免触犯受贿罪。
  • 对于请托人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避免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 若发现受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解析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受贿罪的几种类型。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