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准死刑时,若发现犯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核准程序,并启动调查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停止核准程序:
- 死刑核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核准机关应当立即中止核准程序,防止错误执行死刑。
启动调查程序:
- 核准机关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负责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机关,要求其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 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排除非法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若调查证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那么该供述应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
- 若因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原判决,那么核准机关应建议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 在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过程中,应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合法辩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追究相关责任:
- 对于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防止类似非法取证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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