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清单漏项是否可以调整,需分情况讨论:
一、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总价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清单漏项不调整合同价款,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例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图工程量与报价工程量发生的差异不调整(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款”,此时承包人主张漏项工程价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合同无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未对清单漏项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根据漏项原因、过错责任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发包人原因导致漏项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若漏项系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不完整或错误导致,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补偿漏项部分的工程价款。例如,在辽宁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招标人未将混凝土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清单漏项,最终判决发包人承担该费用。
承包人原因导致漏项
若漏项系因承包人未履行复核义务(如未核对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导致,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但若漏项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如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双方可协商分担损失或调整合同内容。协商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例如根据漏项部分的实际成本与劳动投入,合理分配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时
若漏项系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过错导致(如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全,承包人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根据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例如,在最高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发包人未提供完整图纸,承包人未履行复核义务,最终判决发包人承担80%的漏项费用,承包人承担20%。
三、法律原则适用
在合同无明确约定且双方对漏项责任存在争议时,法院可能依据以下原则裁决:
四、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