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不包括本人。下面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交通肇事罪的法益侵害性
- 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受害的对象是人身健康、生命权及财产权。交通肇事致本人重伤并没有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的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较小。相比于一些盗窃、诈骗类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显然过重,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二.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关系
- 过失致人重伤与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均是过失犯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刑法》明确规定了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方构成本罪,即立法者已经排除了“自伤”的情形。因此,交通肇事致本人重伤同样不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三. 肇事者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 交通肇事作为过失犯罪,需考虑肇事者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具备结果回避可能性。在突发事故中,要求肇事者为避免自己受刑事责任追究而保持身体不受伤害,显然强人所难。因此,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角度出发,也不应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四. 相关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此处的“人”应理解为除肇事者本人以外的他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不包括本人。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肇事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