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具体来说: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核心要件,需要准确理解。
二.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读
三. 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列举了不视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如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公司法》第182条时,要准确把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含义,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