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性、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性以及监管和信用评价机制的建设等方面。
一.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 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尚不够明确。虽然《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捏造部分案件事实或隐瞒案件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存在争议。这导致在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时,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认定难度较大。
二. 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性
- 实践中未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机制。银行同业间出于营销、竞争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将客户的相关信息与同业共享,更缺乏打击企业逃废债的合力意识。这给债务人采取在不同银行开设账户转移资产等手段逃废债务提供了便利。
- 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金融办、工商、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之间缺乏联合打击机制,导致线索摸排、刑事惩处和追账挽损等工作无法同步发力、整体推进。
三. 监管和信用评价机制的建设
- 金融机构在获取企业信息方面存在障碍,无法及时获取全面有效的企业信息,导致难以有效监控和防范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
- 信用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不够健全,难以对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惩戒。
我的观点:为了有效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顺畅的合力打击格局;同时加强监管,健全信息贡献和信用评价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息的能力,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以形成对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有效制约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