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盈利为目的涉外婚姻是什么条款-金乔逸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婚姻家庭

禁止以盈利为目的涉外婚姻的相关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内容

  1.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 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 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2.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
    • 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这种婚姻介绍的个人,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且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规定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及某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员,借介绍婚姻之名,将我国一些妇女骗出境外,酿成不少悲剧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也侵害了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保障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声誉,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该通知。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1. 法律建议: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 如需进行涉外婚姻介绍,应确保活动合法合规,不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
  2.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违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查处,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情节严重且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 当地人民政府还将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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