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了,主借款人没还利息,这部分利息不能算到已破产的保证人头上继续承担,但应由主借款人继续清偿。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保证人破产后的利息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向其申报债权,所申报保证债权为破产债权。此时,保证人因保证责任所承担的保证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保证人不再对未支付的利息承担责任。
二、主借款人的债务责任
对于主债务而言,由于主债务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其应承担的债务不因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申请而消灭。因此,在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未于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获实际清偿期间,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债权不应停止计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中未获清偿部分,应由主债务人继续清偿。
三、具体案例与法律依据
以山西高院执行的平安太原分行与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虽然保证人被受理破产,但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并不因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或因申请执行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而消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于破产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期间,仍应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主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这一案例也印证了上述分析,即主借款人未还的利息,应由其自身继续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已破产的保证人。
四、建议与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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