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不予抗诉”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因此决定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不予抗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这意味着申诉人在原审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可能并无明显错误。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检察院将不会提出抗诉。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如果新出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但这些证据在原审中并未被提供,且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情况,检察院也可能决定不予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审判决、裁定存在一定错误,但由于其影响较小,检察院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提出抗诉。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如果原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这些瑕疵并未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判决、裁定,检察院也可能决定不予抗诉。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况。
二、不予抗诉的实际操作
当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对于直接受理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检察院会正式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并明确说明不予抗诉的理由。
通知当事人:检察院会及时将《不抗诉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不予抗诉的决定和理由。
对于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上级检察院在决定不予抗诉后,也会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并送达提出抗诉请求的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在收到后,同样需要告知当事人。
三、不予抗诉的法律后果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该案件将不会进入抗诉程序,原审判决、裁定将维持原状。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他们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如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如果仍在上诉期内)等。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男子杀妻案”为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作出了不抗诉的决定。这主要是因为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再提出抗诉。
总结来看,“此案不予抗诉”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这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会导致原审判决、裁定维持原状。如果你对具体案件的不予抗诉决定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