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例子-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经济纠纷

超级动产抵押权,是指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且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但留置权人除外。以下是一个关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例子:

甲(买受人)拟向乙(出卖人)购买大型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由于甲欠缺资金,便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丙银行向甲提供贷款;丙银行提供贷款后,甲用该笔贷款支付了乙的货款,乙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甲,甲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甲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就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作为对丙银行贷款的担保。双方在机器设备交付后的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甲为了融资,再度将购买的机器设备抵押给丁银行。最终,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丙银行和丁银行的借款,两者均要求甲变卖机器设备清偿债务,但机器设备折旧后价值所剩不多。

在此情况下,由于丙银行对甲享有的抵押权是超级动产抵押权(即动产价款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丙银行将优先于丁银行受偿。这意味着,在机器设备变卖后,丙银行将有权优先获得价款,以清偿其贷款,而丁银行则只能在丙银行受偿后,若有剩余价款,才能获得清偿。

这个例子清晰地展示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及它如何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