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速到期情形下,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需分情况讨论,一般而言,发起人股东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对彼此未缴的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发起人股东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如(2024)沪0115民初33205号“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案”的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应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设立时需要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股东认缴部分出资,认缴出资是股东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承诺缴纳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加速到期情形下,即公司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时,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能提前到期,但这并不改变发起人股东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
二、发起人股东对彼此未缴的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发起人股东需对彼此未缴的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在如(2024)沪0115民初91276号“某某公司与虞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案”的裁判中,法院认为公司的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应对彼此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司资本充实的保护,确保在公司破产时,股东能够履行其出资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如果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且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要求受让人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亦可要求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涉及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除非发起人股东同时也是股权转让人或受让人。
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如果发起人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发起人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
明确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应明确各自的出资义务,包括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的金额、期限等,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遵守出资期限:发起人股东应严格遵守出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出资的,应及时与公司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谨慎进行股权转让:发起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谨慎选择受让方,并确保受让方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同时,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方式。
积极应对破产程序: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发起人股东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履行出资义务或其他相关义务。如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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