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刑事辩护

共同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与单独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这里的“随意”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 “情节恶劣”则包括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例如,若行为人多次无故殴打他人,且每次殴打都导致他人受伤,即可视为情节恶劣。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 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比如,行为人长期在公共场所追逐、辱骂某一特定个体,导致该个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视为情节恶劣。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 行为人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则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情形。例如,行为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每次索要的财物价值都较大,即可视为情节严重。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指的是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比如,行为人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人群恐慌、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即可视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共同犯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需要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或数种,且这些行为需要达到相应的情节要求,才能构成共同犯寻衅滋事罪。例如,若两人共同在公共场所追逐、辱骂他人,且造成恶劣影响,那么这两人就可能构成共同犯寻衅滋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共同犯寻衅滋事罪时,除了考虑客观要件外,还需要考虑主观要件,即各共同犯罪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即使他们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或数种,也不能构成共同犯寻衅滋事罪。

最后提醒,法律问题复杂多变,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共同犯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