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法律规定及解析如下:
一. 担保责任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 担保责任范围
三. 担保人的免责情形
四. 担保人的追偿权与共同保证
追偿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保证: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包括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免责情形以及追偿权等多个方面。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应仔细审查并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各自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