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腾讯几个公司起诉啊-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01 知识产权

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是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两个公司共同起诉。

一. 案情分析

在腾讯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涉及到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根据案件描述,是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诉称被告青曙公司在其经营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红包、微信表情相同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法律依据与推理

  1. 原告主体:根据案件描述,明确提到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这表明是两个公司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此案中,青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腾讯的作品,侵犯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是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两个公司共同起诉。这两个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