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存款的条款,建议明确写明具体金额。原因如下:
明确性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金额可避免后续争议。例如,若仅写“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但未列明具体数额,一方可能主张对方隐匿财产,引发诉讼风险。
防止隐匿或转移财产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通过提前转移存款、虚构债务等方式规避财产分割。若协议中未明确金额,后续举证难度将大幅增加。例如,若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有未披露的存款,需通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但若时间久远或对方销户,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执行便利性
明确金额后,协议可直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无需额外举证。例如,若协议约定“男方名下存款50万元归女方所有”,则女方可直接凭协议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或支付,减少执行成本。
操作建议:
例外情形:
若双方对存款金额无争议,且均同意不列明具体数额(如“双方确认名下存款已自行分割完毕”),亦可接受。但需注意,此种表述风险较高,建议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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