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可以做债务抵消处理吗-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经济纠纷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是可以进行债务抵消处理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是不能进行抵销的。

在具体操作上,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同意。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确保抵销的确定性和有效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且请求抵销的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时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存在双方互负债务并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抵销的情况。例如,在A公司与赵某的借款纠纷案中,A公司欠赵某的工资及补偿金,以及赵某欠A公司的借款,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到期且可抵销。A公司通知赵某抵销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裁定支持了A公司的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受偿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等,那么这些特定债权在受偿时享有清偿顺序的优先地位,可能影响债务的抵销。不过,在未进入特定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情况下,一般并无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满足相关条件,是可以进行债务抵消处理的。这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交易成本,并可能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