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双方当事人确实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一做法不仅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需求。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调解作为其中的一种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加速恢复交通秩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是明确事故责任、作为后续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但其出具并不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纠纷。特别是在双方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且愿意就赔偿问题提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调解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在进行调解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关键事项。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方案。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结果被一方拒绝接受,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此外,虽然交管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作出前通常不会主动组织调解,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且交管部门认为具备调解条件,也有可能组织调解。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选择。
综上所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前进行调解是可行的,但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并坚持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转向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