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资产罪,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以下从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三、法律后果
一般情节:
特别严重情节: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在明知公司资产价值远高于评估价的情况下,仍故意将资产低价出售给与其有私交的公司,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该总经理的行为即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若损失特别重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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