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抚养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主要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在离婚后,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同时,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支付。
其次,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他们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再者,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子女成年以后主张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则应当注意成年以后的追索诉讼时效,一般为成年之日起的三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追回抚养费,建议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诉讼主体的确定,即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则欠付的抚养费只能以直接抚养一方起诉。
综上所述,追回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条款包括上述提到的第十七条等。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