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发现的认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31 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发现”的认定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进行,且需侦查机关立案审查后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发现”的含义

  • “发现”是一个认识由浅入深、证据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单纯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为标准。在实体法意义上,仅需要达到客观上“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明性标准即可。
  • 在程序法意义上,需侦查机关立案审查后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缓刑考验期内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漏罪犯罪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对该行为人因漏罪采取了强制措施(含网上追逃),应当认定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二. “发现”的具体标准

  1. 实体维度: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漏罪行为,即达到一定的证明性标准。
     - 例如,侦查机关通过调查程序,获得了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漏罪行为。
    
  2. 程序维度:需侦查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 例如,侦查机关不仅立案侦查,还因漏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三. 特殊情况下的“发现”

  • 有时在前罪缓刑判决前侦查机关就已发现漏罪并立案侦查,但因各种原因(如犯罪分子正被执行逮捕、漏罪案情复杂等)无法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并案处理,此时只要缓刑考验期开始时犯罪分子仍处于司法机关强制措施的管控之下,仍应认定为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四. “发现”的时间节点

  • “发现”的时间节点应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但关键在于侦查机关是否在此期间内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发现”,应理解为侦查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立案审查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漏罪犯罪行为,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一理解既符合刑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