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建广场用地对附着物已经赔偿过但由种植是否要赔偿”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明确赔偿的基本原则:
-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农作物等)的赔偿,通常遵循“实际损失补偿”原则。即,赔偿金额应能够覆盖因征地拆迁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分析已赔偿附着物与后续种植的关系:
-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已经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赔偿,并且该赔偿是基于附着物的实际价值或预期收益进行的,那么通常情况下,对于后续在同一土地上进行的种植,可能不再进行额外的赔偿。
- 然而,如果后续种植是在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且征地拆迁方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导致了新的经济损失(如因征地拆迁导致的种植作物无法收获等),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赔偿空间。
考虑特殊情况下的赔偿:
- 如果征地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后续种植行为的赔偿条款,或者征地拆迁方在征地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那么应按照协议或承诺进行赔偿。
- 另外,如果后续种植行为是由于征地拆迁方的过错(如未按时完成征地、未提供适宜的种植条件等)导致的,那么征地拆迁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您的情况,我建议首先查阅征地拆迁协议,了解其中关于附着物赔偿和后续种植行为的具体规定。
- 如果协议中未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您可以与征地拆迁方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总结来说,对于建广场用地对附着物已经赔偿过但由种植是否要赔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征地拆迁协议的具体规定、后续种植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征地拆迁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