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由他人代签名自己按手印,在不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严格遵守。
二. 代签名与按手印的效力
- 在代书遗嘱中,遗嘱人的签名是确认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方式。如果遗嘱人仅按手印而未签名,且没有其他充分客观的证据(如现场录音、录像)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代书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按手印虽然在我国民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但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无法直接确认其当时的神志状态是否清醒,是否受到胁迫等影响,因此仅按手印难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三. 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 如果遗嘱人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且存在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代书遗嘱可能被视为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
我建议:在设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遗嘱人无法亲自签名,应考虑采用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如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保有足够的证据佐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