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在既遂标准上确实存在区别,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主体方面的区别及对既遂标准的影响
- 斡旋受贿:
-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的特殊类型,被转请托人用权的根源在于受贿人的职权影响,受贿人及被转请托人的身份必须均是国家工作人员。
- 从既遂标准来看,主体身份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利用的是职权及工作关系产生的影响力来实施受贿行为。当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进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时,才可能构成斡旋受贿既遂。例如,某部门领导利用自己在单位内的职权和地位,影响其他部门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若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要求,则构成斡旋受贿既遂。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被转请托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并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当受贿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时,不可能成为斡旋受贿的主体,此时只需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若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二、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及对既遂标准的影响
- 斡旋受贿:
- 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系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其利用的是职权及工作关系产生的影响力。
- 既遂标准中,行为人必须完成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内的职权和地位,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此时构成斡旋受贿既遂。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通过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其利用的是私人密切关系产生的影响力。
- 既遂标准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且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例如,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三、既遂标准的具体内容对比
- 斡旋受贿既遂标准:
- 行为完成: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财物交付: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请托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因为行为人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标准:
- 行为完成: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财物交付: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请托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因为行为人利用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对比
- 斡旋受贿:
- 财物的性质和价值: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都会影响既遂的认定。一般来说,财物价值越大,越容易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 行为的主动性和被动性:行为人主动索取财物的,比被动收受财物的,更容易被认定为既遂。
- 谋利事项的完成情况:谋利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也是判断既遂与否的重要参考。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财物的性质和价值:同样,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会影响既遂的认定,财物价值越大,越容易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 行为的主动性和被动性:主动索取财物比被动收受财物更易被认定为既遂。
- 谋利事项的完成情况:谋利事项的进展和实际效果也是判断既遂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在主体、客观行为以及既遂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如果你在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