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罪全称-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刑事辩护

拐卖罪的全称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罪名,具体规定在《刑法》第240条。

  1. 法律规定:

    •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等。
  2. 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 立案追诉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等。
  4. 量刑标准:

    • 如前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还可能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的痛苦和伤害。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此类问题,或者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尽我所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