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时 税费如何处理-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经济纠纷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的承担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税费承担的基本原则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如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原则上应遵循“各付各税”的原则,即买受人承担买方税费,被执行人承担卖方税费。这一原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规定与合同约定

  1. 特殊规定:

    • 部分地方性法规或法院指引可能要求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再申请退还。例如,江苏高院就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实际税负可能会发生转移。
  2. 合同约定:

    • 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税费承担方,则应按照约定处理。例如,协议中可以约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约定需符合公平原则,避免显失公平。如果税费远超预期,买受人可以主张调整,但需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三、常见税费类型及责任划分

  1. 增值税:

    • 纳税人通常为被执行人(销售方)。实务中,买受人可能需要先行垫付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2. 土地增值税:

    • 纳税人同样为被执行人。处理方式与增值税类似,部分地区允许从抵债金额中扣除预估税费。
  3. 契税:

    • 纳税人通常为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 印花税:

    • 纳税人通常为双方按比例分担,各自承担己方部分。

四、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情况,有以下特殊税收政策:

  1. 增值税: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印花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 契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五、风险与应对策略

  1. 买受人风险:

    • 买受人可能面临垫付风险,即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追偿,垫付税费可能成为损失。对策包括在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方、要求法院在裁定书中注明税费分担、评估被执行人偿债能力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抵债等。
  2. 被执行人风险:

    • 被执行人可能面临逃税风险,即若隐瞒资产真实价值导致税费低估,可能被税务机关追责。对策包括如实申报资产价值、配合税务机关核定税费、避免因低报价格引发后续纠纷等。
  3. 法院执行风险:

    • 法院可能面临程序瑕疵风险,即裁定书未明确税费分担可能导致执行争议。对策包括在裁定书中详细列明税费分担方案、引导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等。

六、结论与建议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原则上应遵循“各付各税”的原则,但可通过协议进行变更。买受人需注意垫付风险,被执行人需防范逃税责任。为降低风险,建议事前审查资产权属、税费历史记录及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协议细化税费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税费分担争议及时提起执行异议或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