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手段强迫公民的三个特征-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刑事辩护

关于胁迫手段强迫公民的三个特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见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胁迫行为具有非法性:

    • 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这种威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是合法的手段或权利行使。例如,一方以若不签订合同便对另一方实施人身伤害相威胁,这种威胁就是非法的,因为它侵犯了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
    •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如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就不构成胁迫。
  2. 胁迫行为须达到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

    • 胁迫行为必须达到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这种恐惧应是较为强烈且足以影响其正常意志决定的。例如,胁迫者声称若不满足其要求,将对受胁迫者或其亲友实施暴力、伤害等,导致受胁迫者因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
    • 胁迫人声称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被胁迫人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害怕。如果胁迫人声称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不可能发生的,被胁迫人根本不会相信,也就不会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
  3. 表意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

    • 表意人(即受胁迫者)必须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其意思表示是因胁迫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在胁迫下,受胁迫者可能被迫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或进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愿的体现。
    • 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作出的其他意思表示,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如果胁迫行为并未使被胁迫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综上所述,胁迫手段强迫公民的三个特征包括:胁迫行为具有非法性、胁迫行为须达到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以及表意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胁迫行为的完整画像,对于准确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中遇到类似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